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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界新闻
由. Ghost on 2009-06-28

欧盟日前已制定了社会化网络用户隐私保护指导原则,要求 Facebook 、 Myspace 及其他社会化网络在欧洲开展业务时,需遵守欧盟的隐私保护法规。该指导意见还规定,未经用户许可,各大社会化网络不得对外泄露用户的个人资料。
业界人士称,由于不少社会化网络总部并不位于欧洲,欧盟上述指导意见的出台,将对这些社会化网络的欧洲市场日常运营带来一定影响。欧盟隐私保护官员认为,凡在欧洲市场开展业务的社会化网络,都需遵守欧盟的隐私保护法规。据悉,该指导意见由欧盟一个顾问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。
外界获得的这份指导意见书显示,各大社会化网络在欧洲市场开展业务时,需把用户安全保护的默认设置设为"高级",以允许用户限制自己信息被泄露给第三方;用户在上传个人资料时,网站有义务作出提醒,以告知用户此类上传行为存在着隐私被泄露的风险。
此外,如果网民是出于商业目的使用各大社会化网络,这些用户的隐私安全同样也需得到保护。该指导意见还规定,各大社会化网络在发布目标广告时,不得滥用用户的种族、宗教信仰等信息。如果用户已删除自己账号,则该网站运营者不得再保留用户相应数据;如果用户长时间处于不激活状态,网站运营者也需删除用户相应数据。
今年 2 月有媒体报道称, Facebook 已对用户服务协议进行了修改,称即使某位用户账号已被删除, Facebook 同样对该用户资料拥有永久使用权。此消息一出,立即遭到了用户反对,随后 Facebook 被迫在此事上作出让步。
欧洲数据隐私保护律师 Jan Dhont 认为,欧盟社会化网络用户隐私保护指导原则包括了两个要点:一是社会化网络在收集用户数据之前,需首先得到用户同意。二是社会化网络在使用用户数据时,需用于"合法目的"。而"合法目的"的表述,意味着欧盟可对社会化网络的多种市场行为加以干预。
Dhont 说:"欧盟出台上述隐私保护指导原则后, Facebook 等社会化网络在欧洲市场开展业务时,无疑将面临着更多市场挑战。"
Permalink: 欧盟制定社会化网络隐私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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