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月 01, 2007
意外之后的责任
由. Z'HuNG 将文章归档于 非主流虹语
一个节目中报导了 7 月份广西的一群网络里结识的驴友个人组织户外活动,结果在宿营地遇到了山洪,其中一名驴友不幸遇难,最后就"谁该为他的死而负责任"把矛盾推到了法庭上,法院最终宣判那次活动的所有参与者都有责任,主要活动组织者,一个 20 岁的小青年需要承担 16 万元的赔偿。大致上是这样,我也是有意无意的看了一个大概,理一下头绪:
1. 所有参与者都没有起码的野外生存的经验与技巧,户外探险或者自助旅游,涉及到一些非人为的景点和环境的时候,并不是背一个大包,塞一个帐篷睡袋,弄一个 GPS 就可以算是万事俱备了;
2. 在此次活动的主办人在网上公开行程路线的安排时,曾有其他网友向其提醒,7 月广西降水比较多,其中有宿营地安置在河谷中,有安全隐患,不过当事人并没有予以采纳,直接忽悠过去了;
3. 主办人自己也没有相应的经验和对环境的把握能力,面对突发事件自救之余,也没有能力顾及其他,作为主办者,是不是缺乏一种起码的责任?毕竟在先期安排上实在太嫩了;
4. 参与者一样没有相应的经验,否则怎么会同意这种宿营地的安排?很显然对于自己也不负责任。
不能说遇难者是自寻死路,也不能说责任完全在主办人身上,更不能说其他同行者见死不救。法院的宣判也是有其依据和理由的,但是这里我想说的并不是作为一件纠纷判决的问题。我也是一个极限运动与户外运动的爱好者,平时还喜欢赛车、潜水等等一类危险的运动,可是我自己深知,这些旁人看起来很酷、很 IN、很时尚的活动,背后需要有一个完整的体制支撑的。
我在大马获得潜水执照之前,在那边足足培训了三周,还有一系列严格的体检,与潜水装备的维护知识教育。这适用于其他项目,包括跳伞和赛车等等,老话有说"没有三两三,岂敢上梁山",上海话以前也有"没有金钢钻,别揽瓷器活"的说法,观赏者、旁观者只是看见了一个层面上的"结果",却忽视了那之前的更为复杂而必须的准备工作以及基础。
野外生存其实是一个很复杂的运动,很多人拿来做休闲活动,确实很不错,不过相应的,对于气候、地理环境的判断与掌控,植物、动物的必备知识,以及包括急救一类的技巧都是必需的。仅仅背着一套帐篷睡袋就跑出去的,那不是背囊小贩,就是想自杀的。而且此类临时组织的户外活动,往往不仅仅是财务上的 AA 制,责任上也是 AA 制的,不能照顾好自己的,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,也是拖累了其他人。看见好玩的想玩,这是人之常情,但是需要量力而为。心脏不好的去玩跳伞或者悬崖跳水,那是活腻了,没有任何准备、对于相关必要知识没有好好的学习就去参与,那就像不带降落伞的跳伞。
死者为大,实在不想对于那名广西的遇难者多说什么。只是提醒一下朋友们,对自己负责一些,任何游戏都需要有先期投入和相应规则的,在了解之前,千万别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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